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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0-06-23     阅读次数:     字体:【

贵州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黔委厅字(2012)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遵循以下基本要求,确保取得实效。

(一)应评尽评。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二)全面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三)查防严重。既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四)统筹兼顾。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以及不同群体之间和各个方面的关系,审慎做出决定。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评估范围:

(一)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草场、山林、水利、矿产等资源开发、处置的决策;

(二)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的决策;

(三)涉及城市发展和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

(四)涉及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以及改革改制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五)涉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等重大决策,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

(六)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决策;

(七)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

(八)各级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四条 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

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的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三)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理解。

(四)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或者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三章 评估主体

第五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党委和政府作为决策的,由党委和政府制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者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指定评估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决策部门要指导、督促指定的评估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分级负责制。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

第七条 评估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参加评估。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运用

第八条 对第三条规定的评估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策部门要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 评估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应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及工作要求。

(二)开展调查工作。评估主体或评估主体指定的机构、组织按照评估方案,就 拟定事项在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要特别注重征求与拟定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群众的意见,并对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形成客观真实反映广大群众意愿的文字材料,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要注重征求涉事单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风险评估。评估主体或评估主体指定的机构、组织在广泛征求和准确掌握民意的基础上,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围绕风险成因、潜在威胁,以及可能激化风险的消极因素、化解风险的积极因素和消除、弱化风险的有效措施等,进行深入讨论、准确研判和科学论证,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

(四)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60%及以上的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群众不满情绪难以缓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众性事件的,为高风险;20%到60%的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80%及以上的群众理解支持的,为低风险。

(五)编制评估报告。评估主体或评估主体指定的机构、组织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结论、防范化解措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评估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后,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决策机关,需要多级党政机关决策的要逐级上报,并抄送决策实施部门和同级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评估结果运用

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要作为重要依据。决策机关应根据评估报告结论,形成一致性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策。

(一)对符合国家政策,经过科学论证、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手续完备,存在低风险的事项可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二)对经科学论证、法律手续完备,但存在中风险的事项,应作出暂缓实施的决策,并责成涉及部门制定维护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冲突或法律手续不完备,可能损害群众利益,存在高风险的事项,应当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 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指令督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重大决策事项已通过风险评估,但未按相关要求实施,可能造成或已经发现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可向评估主体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发现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通过风险评估并执行的,可能造成社会稳定风险的,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责成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先行组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对整改措施不到位、风险评估不科学的重大决策事项,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重大决策事项暂缓实施的建议。

(四)对论证不科学、程序不民主、法律手续不完备,可能造成大规模群众性时间或存在严重社会稳定隐患的重大决策事项,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建议。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对经评估后实施的重大事项,应全程跟踪,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第十三条 各级要建立由维稳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为召集人,政法、综治、维稳、纪检监察、法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维稳部门和政法、综治、信访等有关部门应跟踪经评估后实施的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依法处理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确保重大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同级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时了解涉事地区(部门)的建议以及群众的反映,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对属地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评估主体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在实施过程中对不稳定问题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落实,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引发重大群众体事件的,以及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导致风险增大、事态恶化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决策机关不根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或实施有关事项决策,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对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由同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贵州省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进行查处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由有关部门根据党纪、法规实施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列为维稳、综治工作年度考核或者专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22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引发的《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建立重大决策重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黔委厅字(201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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